新闻中心
关于组织2013级新生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39

 

关于组织2013级新生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自2011新学年及后入学的上海市各大学学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保”)。考虑到参加居保后,一旦涉及住院治疗,学生承担的费用仍然较高。为此还要求学生参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团体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现就我校学生就医医疗和保险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校医院具体安排开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要点说明如下:

(一)缴纳保险费

 20119月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2013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元,因此2013级新生请先缴纳9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享受保险待遇

将以上海市医保局最新通知为依据。

 (三)参保办法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即一年一交。为了减少学生和辅导员工作量,一般采用由银行统一代扣的方式进行。

 

 

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学生住院费用属于医保范围的,学生个人承担25%-45%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则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

因此,学生一旦生病住院,将承担很重的经济压力。为了增加学生医疗保障,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学校鼓励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

我校学生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保,该保险是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为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医疗、参加社会实践、就业实习及遇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险缴费

人民币100/年,新生入学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即四年一交或者三年一交。学制四年的学生,缴纳400元。学制三年的学生,缴纳300元。

(二)保险期限

按学年计算。例:2013年入学新生,投保4年,保险期限为2013912017831日。投保三年,保险期限为2013912015831日。

(三)享受保险待遇

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计划不仅包含了上海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所不能承担的住院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而且包括了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提供一定的保障。有关理赔原则如下

序号

保障项目

赔付方式

每年赔付限额

1

 

住院医疗费用

1)居保范围内:每次住院,扣除医保支付部分和居保起付标准以后,按100%赔付。

每年最高为20万元(医保内10万,医保范围外10万元)

2)居保范围外:累计小于等于1万元部分按50%给付;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按70%给付;3万元以上部分按90%给付。

2

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注①)

扣除医保支付部分按100%赔付

3

罕见病特殊治疗药物费用(注②)

扣除医保支付部分按100%赔付

最高10万元,其中“苯丙酮尿症”为2万元。

4

住院定额补助

意外伤害和一般疾病住院补助20/天,大病(注③)住院补助40/天,每年最高赔付180

7200

注:①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是指:因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贫血、恶性肿瘤进行符合规定的造血肝细胞移植术,肾、肝移植等手术及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接受肾透析的住院医疗费用。

②本方案所述罕见病是指:法布雷病、戈谢氏病,粘多糖病,糖原累积病Ⅱ病和苯丙酮尿症。

③本方案所述大病是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参保办法

1、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拟通过银行代扣的办法收取保险费,2013级新生需在2013920日前到辅导员处登记并签字,同时在缴纳学费的银行账号(联名卡)中存入超过保险费金额的款项,如投保四年的同学,至少在银行账号中存入401元,投保三年的同学至少存入301元。

2、辅导员按院系整理好投保名单于927日前EXCEL电子版发到邮箱hxcheng@admin.ecnu.edu.cn。主题请标明保险名单(**院系**专业),格式:序号、学号、姓名、金额,注,金额指要交的总额,三年制为300,四年制为400,如果本系有插班生或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剩余在校学习年限补交,格式相同。一般不受理个人投保。

3、学生处整理好投保学生名单,请银行帮助扣缴保险款项。

4、学校校将扣缴的保险费和保险名单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收据,同时将保险名单导入学生管理系统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