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760

请假条.doc(点击下载)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退学:(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休学:(2)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华东师范大学本专科生考勤办法》规定:

二、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按《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旷课累计11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1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14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41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连续无故旷课二周者,应予退学。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学时,毕业班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每天按三学时计算;在教育实习、野外实习期间,每天按四学时计算。

四、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时间达六周者,应予休学一年。一学期内一门课程因病、事假缺课和旷课累计占本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对提出试读申请的学生,如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21学时以上,不予批准。

五、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辅导员签署意见,送院系教务办公室办理手续。请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由实体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五天以上者需经实体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本系规定:

1、不得无故缺席课程。旷课累计到一定程度,按照规定予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2、临时性请假时间不允许超过两周;请假一周以上的需要上报学生处。

3、因病请假的需要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或校医院证明。

4、因事请假的需要父母知情。

5、请假需要开具《中文系请假条》填写相应内容,需有辅导员签字,院系盖章,课前交给任课教师。

6、若因突发情况未能及时开具请假条的,于事后一周内补填给任课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