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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东师大教育发展基金会中文系中融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6        浏览次数:3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运作上海华东师大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华东师大基金会)中文系中融基金(以下简称“中融基金”),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服务、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华东师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中文系专项基金依法受赠的,并按设立人、捐赠人的意愿投向特定项目和用途的捐赠款项。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项基金,统一使用规范名称:上海华东师大教育发展基金会中文系中融基金。

 

第二章 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海内外热心华东师大中文系教育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均欢迎向中文系中融基金捐款。

第五条 专项基金是华东师大基金会的组成部分,所有捐赠款项均纳入基金会资金总额。

第六条 中融基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奖励优秀教师、奖励优秀学生

2、帮助困难学生

3、奖励教学、科研项目

第七条 中融基金设理事会,接受华东师大基金会的领导,负责中融基金的募集、项目的落实和实施、制定年度预算等,并可依据本法制定专项基金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 中融基金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人由中文系与系校友会协商决定。

 

第三章 中融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九条 中融基金的资金来源:

1、中文系校友捐赠

2、社会各界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十条 中融基金的用途(另行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的用途应在符合《华东师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设立方的意见。资助项目参照华东师大基金会业务范围。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募集管理:

1、专项基金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社会发展基金华东师大会章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募捐。接受捐赠后,由华东师大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专用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2、中融基金不得以自身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基金的公开募资活动一律以“华东师大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并需得到基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基金会应给以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专项基金拟开展通过想向海内外募集资金的大型慈善公益活动,应事先向华东师大基金会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4、捐赠人根据中融基金的公益意向进行定向捐赠的,捐赠人必须与华东师大基金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

1、中融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华东师大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支出比例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2、中融基金与华东师大基金会应约定原则上每年使用不超过基金总额的70%,具体用途与使用金额按照《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或《捐赠协议书》由理事会决定。

3、中融基金的筹资成本不能超过每年使用基金总额的20%

4、中融基金应充分尊重捐款人的使用捐赠意愿。

5、中融基金管委会拥有审定资助项目、人员名单与资助金额的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由华东师大基金会单独列账,每年接受专项审计。每年度审计结束后华东师大基金会应将该基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及产生的效果向设立方和捐赠人通报,接受设立方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华东师大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做出有损基金会公信力的责任人,责令期限整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华东师大基金会同意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华东师大教育发展基金会中文系中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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