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的各项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及《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三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等形式,积极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努力促进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校工会紧紧围绕党委和学校的中心工作组织与开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坚持以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为把华东师范大学建成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校工会对部门工会具有领导、指导作用,部门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教代会、工代会(统称“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纠正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生活福利,维护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卫生与健康,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成长。组建、管理好各类教职工社团,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和疗休养等活动。
(三)重视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师德师风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引领教职工培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组织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完成各项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模和各类师德先进的推荐、评选、表彰和服务工作。
(五)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和经常性的“必访”活动,积极帮助教职工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六)接收新会员,开展工会基本知识教育。
(七)建立健全工会财务预决算制度、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八)加强校、学部或院(系)两级工会班子建设,开展工会理论研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会内部管理。
(九)按期召开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筹备与组织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十)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代会的筹备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协助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十一)会同妇委会共同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关心并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开展具有特色的各类活动,不断提高全校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
(十二)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学校或所属二级单位范围内,与学校、相关独立法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加入工会,需由本人自愿按程序申请,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可按程序要求撤换或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有工会提供的教育、文化、体育、疗休养、生活救助、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学习与工会有关的基本知识和法规制度。
(二)积极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抵制各种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和集体利益的错误行为。
(五)团结协作,互帮互助。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转接。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部门工会提出,由部门工会委员会审核,向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部门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部门工会委员会决定,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离休或退休,可保留会籍,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他们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一)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代会或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5%。每届任期3-5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代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三)工代会的代表,一般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资格审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代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工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终止。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代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部门工会代表或会员。
(五)一般以学部、院系(所)、部门为单位组建工代会代表团,规模较小的院系(所)、部门也可按照相关学科、工作职能等情况组建联合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根据工代会的议程和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六)代表调离学校,或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审定。
(七)下级工会向上级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工代会或会员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在100人及以下的部门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部门工代会。
工代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上级的安排,对工会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承担工会经费与资产的监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监督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在工代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工代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五章 校工会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工会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
第二十条 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从工会委员会委员中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0%。;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5年。
校工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决策,会议由主席或者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校工会工作机构在工会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职工的需求,校工会可建立校青年教师联谊会等平台,并可成立教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六章 部门工会
第二十三条 部门工会是学校工会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层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单位特点和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辖25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均应按照基层党组织的建制,成立相应的部门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各级部门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部门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5%。选举结果报校工会批准。部门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与部门党政任期一致,期满换届,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人数不到100人的,部门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女工委员1名。教职工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一般可由7-9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2人,女工委员1名。教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可增加2名委员。部门工会委员会的撤销与归并依同级党组织的建制变化而定。
第二十五条 在部门工会内部,可以按照研究所、教研室、课题组或者(行政)班组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健全小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有会员200人及以上的部门工会,可设立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人员的人数由部门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工会要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制度与作风建设,积极开展“教工小家”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与组织活力、能力。
第二十八条 部门工会主席应列席本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单位应参照同级副职标准和部门工会主席的实际情况落实相应待遇。
第七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本职工作、热心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条 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带头培育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廉洁奉公,勇于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工会基本知识,熟悉工会业务,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关心他们的成长,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抵制和阻止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完善对校、学部(院、系)两级工会班子和工会主席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应作为工会建家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工会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干部的调动与增补:
(一)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
(二)工会干部在任期内离开工会岗位时,一般应免去所任职务,按民主程序增补,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三)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调离本校,离休、退休时,由校工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和增补。
(四)在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时,应向大会报告增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第八章 工会的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拨缴经费的返还。
(三)学校行政专项拨款。
(四)上级工会给予的专项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设立独立经费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选配专门财会人员,承担经费收支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工代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资产、学校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九章 工会与学校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校工会对以下事项要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开工代会或会员大会的方案。
(三)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
(四)全校性的重要活动。
(五)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整和配备。
第三十九条 工会支持校长和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教育和引导教职工遵守校纪校规,发动教职工参与学校深化综合改革、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各项工作。重要规章规定等应当提交双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工代会与教代会全体会议一般结合举行。举行工代会、教代会时,仅具工代会代表单一身份的代表列席教代会,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列席工代会。工代会与教代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
(一)学校工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同时选举产生。
(二)工代会与教代会代表团共同组成,主席团“一身两任”,届期一致。
(三)校工会工作机构协助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所辖各单位、各部门,产业、出版社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学校各部门工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上级工会有规定的,按上级工会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校工会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工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交校工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或由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下一次工代会全体会议上确认,报校党委批准后,由校工会委员会发布实施。